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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处留纱布疑云医院称当年已取出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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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处留纱布”疑云:医院称当年已取出,不可能留存5年

5月13日,针对“女子手术5年后私处取出纱布一事”,医院(下简称:医院)向澎湃新闻发来一份《情况说明》称,患者张霞(化名)于年7月1日入住该院,做过手术,术毕时阴道内放置碘伏纱卷一块,该纱布已于年7月9日清晨完整取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谭先生5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其母亲张霞5年前在医院做过子宫下垂手术,疑有纱布在体内未取出,直到年2月4日,其母医院取出一块纱布,有诊疗记录为证。

医院的《情况说明》称,该院手术中的纱布已于术后被取出。患者于年7月14日手术切口拆线出院,直到4年后才又来到该院妇科门诊就诊,其间两次检查都显示:阴道〔通畅〕,盆腔超声未见异常,两次阴道查体均未有异物。

谭先生认为前两次医院没有检查出异常,是因为检查不仔细,不彻底,两次检查都没有用窥镜,未查出异物。“而且这5年期间,只有同煤的手术是用到过阴道纱布的。”

14日,大同市卫健委信访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医患双方意见无法协调、出入较大时,需要尽快走司法鉴定、法院起诉等途径。

此前,澎湃新闻从大同市医调委了解到,医调委暂时无法调解该起纠纷。

医院:术后已取出纱布,有病程记录

对于张霞体内被取出的这块纱布,医院称:纱布早已于术后被取出,并出示病程记录;张霞术后直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阴道无异物;阴道是一个开放性腔道,纱布不可能放置5年;患者术后近4年未反馈,且于取出纱布前有新的手术记录。

张霞在医院就医期间的主治医生、妇科翟姓主任5月13日告诉澎湃新闻,张霞年7月1日因为阴道脱出肿物一个月、加重一个月,入住该院。当时入院诊断的是子宫脱垂四度,比较严重的阴道前后壁也脱垂四度,阴道后壁脱垂三度,还有张力性尿失禁。

翟主任说,医院当年7月7日给张霞做了“腰硬联合麻醉下行阴式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折叠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并按常规塞了纱布块,用来压迫止血、将脱垂的组织推上去。“按照业界常规,阴道纱布要在48到72小时取出来。我们术后于7月9日,也就是术后第二天,就把阴道纱布完整的取出来。我们有数据,病程记录都有记载。”

翟姓主医院在大同市政府网站上的回复、医院发来的《情况说明》大致相同。

前述《情况说明》称,年7月9日清晨,该院完整取出阴道纱卷,年7月14日手术切口拆线,患者顺利出院。

患者年7月出院,至年5月25日因阴道炎就诊于医院妇科门诊,查体阴道残端愈合好,6月12日再次就诊妇科门诊,两次均为主任医师接诊,查体:阴道〔通畅〕,盆腔超声未见异常,两次阴道查体均未有异物。

患者则认为,这两次检查并不能说明纱布不存在,医院检查不彻底,两次检查都没有用窥镜,没有查出异物。

患者家属:仍认为纱布来自医院,希望鉴定

纱布究竟来自哪里?双方仍然各执一词。

谭先生认为,医院的说法不可靠。他称,仅仅靠病程记录不能说明纱布已经被取出。他和母亲坚持认为,纱布来自医院。他希望进行医学鉴定。他认为,纱布取出来的时候发黑且恶臭,存在时间不短。

他提供的一医院3月4日门诊病历显示,张霞的病史为“子宫脱垂术后5年,合并膀胱净手术后3月余,放置尿管3个月。”检查内容为“阴道异形纱布大块,恶臭感,有脓血样分秘物。”诊断结果为“阴道异物,阴道重复感染”。

前述医院的《情况说明》称,年3月4日医院接到刘霞及其家属的投诉,立即组织专家组查询病历,讨论纱布遗留阴道的问题。

翟姓主任对纱布存放时间存有疑问。“从专业角度来说,纱布不可能放四五年之久,我们也询问了很多相关专家、业内人士,都说不可能,阴道是一个开放性的腔道,别说放5年了,三五天就会臭了,有味了。”

谭先生表示,术后母亲并不是“无任何症状”,将近5年间,母亲症状一直在加重,直到行走困难、小便失禁。最后就医医院,才取出纱布。

医院的《情况说明》还称,患者再次来院反映问题时,自诉因膀胱炎、膀胱阴道瘘于年11月29医院泌尿外科行经尿道膀胱肿物电灼术,并叙述术后曾有阴道大量出血,如何处理不详。“鉴于患者在医院有诊疗行为,该院建议患者及家属进一步了解此次手术情况。”

谭先生表示,母亲取出纱布前确实进行过一次膀胱手术,但他称期间并未用到纱布。他出具了此前医院行经尿道膀胱肿物电灼术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手术记录,并否认“阴道大量出血”的情况。

住院病历和出院记录显示,当时患者主因“排尿后疼痛,尿血半年”入院。门诊以“腺性膀胱炎”将其收治;年11月29日,患者在该院行“经尿道膀胱肿物电灼术”,术中确定患者为阴道膀胱瘘。术后患者恢复良好。

手术记录显示,该手术自尿道外口置入膀胱镜观察……用电切环电灼病变部位……置入三腔气囊导尿管。“手术麻醉满意,出血约1ml,术中未输血”。

该手术记录中未提到使用纱布。

医院的《情况说明》还称,医院业务院长于年4月2日建议患者通过如下途径解决医疗争议:1、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解决;2、大同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谭先生称,大同市医调委目前无法调解该起纠纷,走司法途径他们的家庭经济情况又无法承受。他们希望能通过大同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他目前暂未收到医学会同意鉴定的通知。

大同市卫健委:建议走司法鉴定等途径

医院的纠纷,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曾告诉澎湃新闻,3月份他们曾接到过张霞和医院纠纷的相关情况反映,但这个事情他们无法调解,医院承认事故是他们造成的才能进行调解。他建议,张霞及其家属可以走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渠道。

大同市卫健委信访办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

谭先生出具的一份大同市卫健委的《关于谭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显示,医院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到市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到大同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文件盖有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落款时间为年5月7日。

5月14日,大同市卫健委信访办一位工作人员就此事告诉澎湃新闻,医患双方目前各执一词,在没有达成共识之前是无法进行调解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此前收到过关于该纠纷的情况反映,并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处理,后答复谭先生及其家属,只有在双方认知一致时,调解才能起作用;谭先生及其家属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司法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处理该纠纷,纠纷中的过错问题需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专家进行鉴定,参照鉴定意见才能做后续的处理。如果涉及到法律诉讼,法院同样需要司法鉴定意见。他表示,如果诉求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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