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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失能护理不用愁,庆云长期护理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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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作为德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县,在全市率先启动长期护理保险,造福全县参保失能人员。根据*策,每人每年筹资为元,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稳定的参保职工均可申请。参保家庭再也不用为护理缺人、缺钱担心了。

今天,小布有个好消息要告诉您

咱县可以申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啦!

一起去看看通知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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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通知

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德州市人社局《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德人社发〔〕46号)文件规定,我县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县之一。经积极筹备,该项工作现正式开展,并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管理。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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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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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人员范围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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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本单位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持本人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病历,到庆云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大厅15号窗口,填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可直接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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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时间

年3月14日-年3月26日,3月31日完成评审认定。

第一批完成评审后

第一批完成评审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可以随时申报,每季度末评审一次。

★对于失能程度及生活能力评定委托医疗专家进行,专家会诊、评审费由本人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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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36

庆云县社会保险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年3月13日

附:庆云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庆云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确保护理保险资金合理支付,根据《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德人社发〔〕4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行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且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制度建立(年1月1日)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期间,新参保职工需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筹资暂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统筹金划拨45元,财*补贴20元,个人承担45元,年初一次性划拨。

职工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一次性扣除(当月个人账户扣款不足时,下月自动扣足45元)。单位或职工因欠费暂未及时扣款的,待其补缴欠费后扣除。年初个人账户集中扣款结束后的新参保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时,由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试行期间,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根据参保人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期间我县采用由家人或监护人居家照料的形式,护理费按日实行定额补偿。

第五条护理内容。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办上述其中一种护理服务形式。定点医护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2、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隔离措施;

3、处置和护理胃管、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鼻饲管及导尿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专项护理;

4、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5、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6、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7、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8、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第三章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条件

第六条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2)评定低于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p>

(一)因病情需长期胃管、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鼻饲管及导尿管等各种管道,并需定期对创面

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五)因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六)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p>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二)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三)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两种长期护理保险形式的,不得同时享受住院、特殊疾病等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选择居家护理形式的参保人员有特殊疾

病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规定的待遇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暂缓支付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模式进行支付。

参保人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或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医疗待遇,护理保险资金不再给予支付。

对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护理费用,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护理保险资金不再给予支付。

符合享受医疗专护待遇的人员,可以选择三种护理形式的任一种享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符合享受机构护理的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形式的一种;符合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的人员仅可以享受居家护理形式。

第四章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

第十条参保人申请。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既往病历、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评估。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应在接到申请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的工作日,集中安排医保医师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定量表》)的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并在《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后,报庆云县社保中心长期护理保险科(以下简称“长护保险科”)。

评定至少有三位医保医师参加,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最后得分。经评定低于60分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高于60分(含60分),或低于60分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的,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长护保险科核准。长护保险科自收到保险公司的初步认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组织医疗专家安排现场审核;如无异议,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护理保险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护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根据参保人病情合理提供护理服务,实行挂牌服务,责任到人,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建床与登记。定点医护机构应在核准建床之日起为申请人建床,提供护理服务,并在建床之日起3日内及时办理网上登记。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登记的,网上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医护机构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医护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护理服务。

(一)定点医护机构要根据所有入住参保人的病情和失能情况,按照医疗专护、机构护理进行划分,分别管理。对符合长期护理条件的单独建立护理档案,按护理保险进行计费、管理与结算;对符合住院条件的转为住院,按医保住院进行管理。

(二)对于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采用定额直接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为30元/日,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在每季度末资金发放前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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