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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1 20:05:00

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于年10月23医院待产,同月24日被告为原告姜某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同月30日原告出院。年原告于外院检查发现左肾积水等病症,后持续治疗。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成讼。

司法鉴定意见分析:(一)关于损害后果:被鉴定人姜某于年10月23医院待产,先行阴道试产,后因胎儿出现宫内窘迫,于10月24日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术后5日出院。后于外院检查发现左肾积水、输尿管梗阻,先后经过左肾经皮肾穿刺造瘘术、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膀胱镜检查术-后腹腔镜下左侧肾切除术等治疗。年9月姜某因右肾结石再次就诊于外院,并经右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取出术后出院。根据被鉴定人病情、治疗经过和听证会询问情况,认为本案损害后果主要为剖官产术后左侧输尿管梗阻、左肾积水、左肾无功能,最终行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腹腔镜下左侧肾切除术。(二)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医院根据被鉴定人产科检查及B超检查情况等,可先行阴道试产并使用催产素引产,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后,行剖宫产手术,医院上述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2.根据被鉴定人产前检查结果,未见其左肾及周边部位存在病变的依据。其年10月24日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年3月发现左侧输尿管梗阻、左肾积水,而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情况及外院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中所见等,其输尿管纤维瘢痕组织包绕部位邻近剖宫产手术动脉结扎部位,说明其输尿管损伤与剖宫产手术关系密切,但医院手术记录未见如何避免手术副损伤的详细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医院手术中见子宫收缩欠佳,出血m1等情况下,首选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欠妥,医院存在过错。3.医院病程记录记载被鉴定人术后无不适主诉,但根据听证会询问情况,被鉴定人术后自诉有腰背部疼痛情况,医院在其术后使用止疼泵,至出院前又多次应用洛索洛芬钠片等,未见医院术后针对洛索洛芬钠的用药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及鉴别等,认为医院术后检查及鉴别不全面,同时,在其产后使用禁忌药物,医院存在过错。(三)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其左肾无功能并肾切除等损害后果与剖宫产后左侧输尿管纤维瘢痕组织包绕有关,而该处病变形成与医院剖宫产手术关系密切。同时,被鉴定人出院后未按医嘱门诊复诊,错失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机会。因此,综合考虑到医院上述过错、姜某自身因素、医疗风险等,认为医院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在医院就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的结论,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医院赔偿原告姜某.6元(含年5月13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鉴定费)。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鉴定机构鉴定医方存在过错的原因是输尿管纤维瘢痕组织包绕部位邻近剖宫产手术动脉结扎部位,说明其输尿管损伤与剖宫产手术关系密切,医方手术记录未见如何避免手术副损伤的详细记录,因此,不能充分证明医方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医方手术中见子宫收缩欠佳,出血m1等情况下,首选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欠妥。医方多次应用洛索洛芬钠片,未见医院术后针对洛索洛芬钠的用药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及鉴别,医方在术后检查及鉴别不全面。因此,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次要至同等之间。产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本案属于因分娩剖宫产术损伤输尿管引发的产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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