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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13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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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6日,患者沈某2因尿痛、排尿困难伴肉眼血尿等入住被告十院,诊断为阴囊脓肿,行阴囊破损或阴囊组织切除术或破坏术,于同年4月2日出院。年6月4日,患者沈某2因排尿困难再次至被告十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阴囊脓肿、前列腺增生,行男性会阴切开引流术,于同年6月15日出院。

年9月26日患者沈某2再次至被告十院住院,诊断为尿道狭窄,行尿道镜下切开术(尿道扩张术),于同年10月9日出院,术后定期行尿道扩张。年12月6日,患者沈某2再次至被告十院住院,诊断为会阴脓肿、尿道狭窄,行留置导尿、抗炎补液、会阴脓肿引流,于年12月27日出院。

年1月3日,患者因排尿困难、会阴肿物1个月入住被告六院,次日行尿道周围组织活组织检查、膀胱穿刺造瘘术、阴囊肿物切除术。同年1月11日病理检查报告示(会阴)大量炎性肉芽组织内见极少量腺癌浸润,结合免疫组织结果符合腺癌,请排除肠癌转移/浸润后考虑尿道腺癌。

年2月15日,患者沈某2全麻下行尿道恶性肿瘤根治术,术后诊断为尿道恶性肿瘤、尿道狭窄。年5月15日,患者沈某2自缢身亡。

三原告认为,被告十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肿瘤恶化致不得不切除尿道,同时理论上也缩短患者的生存时间。患者生前系xXX有限公司员工,因病导致收入减少。三原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律师费20,元。据此,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不认可x司鉴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其不存在过错,患者行尿道癌根治性切除术的后果系其原发疾病所致,与被告十院的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即便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也仅认可20%的赔偿比例。不认可三原告主张的缩短患者生存时间的后果。

基于患者病情,排脓为常规诊疗手段,在排脓无效后才会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病因,鉴定机构认为十院存在误诊的情况,系从结果倒推而论,是不科学的,被告十院认为其诊疗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并且患者疾病系尿道癌,一经发现,则必须行尿道癌根治性切除术,该后果为患者原发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十院的诊疗无关,故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沈某2行尿道恶性肿瘤根治术,予以尿道改道,符合永久性膀胱造瘘,评定七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误工期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被告十院对患者沈某2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行尿道癌根治性切除术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患者年3月26日至年12月27日期间多次就诊和入住十院,医方多次手术处理,未行活检,未对患者出现的病症表现进行充分的鉴别诊断,检查不完善,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的过错,其早期采取的诊疗行为未能缓解患者病情,不排除其对病情起到一定负面作用,医方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

患者原发性尿道腺癌属于罕见的肿瘤,给医方的早期诊治带来一定困难,即便是早期诊断,亦不排除行尿道切除术,其疾病本身转归亦是较正常人缩短生存时间。医方的上述过错理论上会缩短带病生存时间,考虑到患者最终死亡方式为自缢,针对此项不做评价。

但是医方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保留尿道功能的机会,导致病情进展后采取根治性切除术,增加手术切除范围,使其生存质量明显下降,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患者于年3月至12月的9个月间,先后4次因同一排尿困难问题至被告十院处住院,行相应手术、尿道扩张、引流等措施,即便如被告十院所言排脓系常规诊疗手段,但被告十院始终未完善活检等相应检查,至最后一次出院时,亦未准确诊断患者病因。

被告十院作为具有专医院,难谓已尽到谨慎的诊疗责任。患者患原发性尿道腺癌,即便早期诊断,亦不排除行尿道切除术,但医方未能在早期诊断,使得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保留尿道的机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1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辅助器具费.45元、护理费1,元、营养费1,元、误工费12,.31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5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鉴定费21,元、律师费8,元,合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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