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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5 8:58:00

一、患方陈述

原告年11月21日因子宫肌瘤妇科疾病到被告处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同年11月29日出院。术后两周,原告突然出现尿痛伴尿不尽,右侧腰疼痛厉害,于年12月12日前往x市x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初步诊断为“1、双肾积水原因待查:输尿管狭窄?2、泌尿系感染3、子宫切除术后”。

原告这才发现自己的输尿管狭窄,从而导致双肾积水,而原告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导致输尿管狭窄病因的病史。随后原告在医生的建议下实施了“经尿道膀胱镜检术+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手术”。原告情况稍微好转后,年1月23日拔出左侧输尿管导管,后于年1月25日出院。

此后原告每月按期复查,发现右肾积水逐渐增多,并伴随右侧腰痛。原告于年3月27日再次前往x市x医院处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肾积水伴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随后x市x医院主动邀请武汉专家为原告实施“经尿道右侧输尿管镜检+内置双J管+右侧皮肾造瘘术”,于年4月16日出院。

年6月22日,原告又在x市x医院处取出右侧输尿管导管,回家休养一周后,原告再次感觉右侧腰背部胀痛,遂于年6月28日再次入院,准备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但因原告在此期间出现间断发热等症状。

医院进行手术,年7月13日出院。年7月18日,医院行机器人辅助腹腔镜下右侧肾盂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年8月9日出院。后原告常年定期复查。

二、患方观点

目前情形稍微好转,但至今无法从事体力活动。x市x医院在对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治疗方式欠妥,存在严重过错,对原告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诉至本院。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四、鉴定意见

原告*某翠,女,生于年12月12日,伤残等级评为八级,误工期给予一年,护理期给予半年,不宜再给予后期医疗费。x市x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供参考)。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4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95天×50元/天+13天×元/天)。

3.误工费为元。

4.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给予半年,应予计算为元(元÷2)。

5.营养费,x市x医院及x医院出院病历医嘱中均有加强营养要求,应予计算为元(天×50元/天)。

6.残疾赔偿金,应为元(元/年×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20年)。

7.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某启已年满80岁,按5年计算,为.5元(元/年×5年÷3×30%)

8.鉴定费用元。

9.交通费,*某翠提交的病历复印费、部分交通费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但考虑到其住院情况及鉴定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0元,对其主张的病历复印费不予支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元。

六、庭审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按照50%确定x市x医院的责任比例。经核算,*某翠的经济损失为.95元,按照本院划定的责任,x市x医院应赔偿*某翠损失.48元[(.95元-元)5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某翠经济损失.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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